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意见文件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9〕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要参照省州的办法成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各县市、州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意见,结合实际,积极大胆探索购买政府服务工作,及时总结并向州人民政府上报改革实践情况。
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财政局、州人事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保证购买政府服务工作沿正确方向不断健康发展。
四、请各县市和州级各有关部门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9年3月底前报州购买政府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附件:楚雄州购买政府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楚雄州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