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政成本指标。主要评估履行职责所占用和消耗的资源情况,包括机构编制与人员控制、部门预算支出、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效益等。
(5)部门特色指标。主要评估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所确定的、具有部门特色的、创造性的工作情况。
三、政府绩效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结合省情和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特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绩效评估主体体系,把政府考核与公众评议有机结合起来,尤其要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估的重要标准。要坚持考、评、议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平时评估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指标考核。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为定量指标,并根据指标的重要性和完成难度,分别赋予不同的指标权重,由绩效评估机构进行评价。二是公众评议。采用会议评议、问卷调查、访谈、网上评议等方式,组织服务对象、专家和相关社会组织对政府工作进行评价。三是考察核实。绩效评估机构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案例调查等方式,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核实。
评估程序一般包括四个环节:一是制定计划。以年度为评估周期,年初制定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和绩效计划。实施方案由绩效评估机构制定,绩效计划由被评估单位根据绩效评估内容和指标提出,按照评估权限报经审定后组织实施。二是日常评估。被评估单位根据绩效计划,制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步骤,并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评估标准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估,绩效评估机构进行督促检查。三是年终评估。被评估单位提交绩效报告,由绩效评估机构组织考核队伍采取指标考核、公众评议、考察核实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先进等次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从合格单位中产生。先进等次的评选要严格标准,按单位申报(或组织推荐)、初审核实、民主评议、考察公示、党委审定的程序进行。获评先进等次的对象必须是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重大成效、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四是反馈结果。绩效评估结果要及时向被评估单位反馈,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意见。评估结果经党委、政府审定后,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四、政府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