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3月31日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为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本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一)郑州、洛阳市市区,每平方米38元;
(二)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市市区,每平方米31元;
(三)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市区和济源市,每平方米24元;
(四)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2元。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七条 占用跨省辖市、县(市)耕地的,分别按照所在省辖市、县(市)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