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保专管员和银行销售人员应将载有姓名、照片、资格证书编号、所属公司等内容的工作名牌佩戴于胸前显著位置,并应主动明确告知投保人其所购买的产品为保险产品。
(二)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销售人员、代理销售网点以书面或口头任何形式私自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收益。
(三)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不得向投保客户赠送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
(四)保险公司应根据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产品特征、市场现状等方面因素,制定相应的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应体现对投保年龄、经济状况、风险偏好、件均最低保费要求等方面的限制。
保险公司应建立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测评制度。银行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银行销售人员应在充分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对客户进行当面评估,并妥善保存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服务区或其他类似职能的独立区域,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
银行代理保险的销售人员要与普通储蓄柜台人员严格分离。保险公司持证销售人员经银行允许,在银行规定的理财专区进行保险宣传、营销活动,应有明显区别于银行销售人员的标识,并在提供服务前明确告知客户其身份。
(六)在银行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其新单趸交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七)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应共同做好《上海市银行渠道销售新型寿险产品服务承诺》(以下简称《服务承诺》)的实施工作,确保规范完成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统一制定的《上海市银行渠道销售新型寿险产品服务监督表》(以下简称《服务监督表》)的填写和回收工作。
商业银行应将《服务监督表》的填写和回收工作纳入业务质量考核,销售人员应在《服务监督表》签名确认。
商业银行对违反《服务承诺》的销售人员应进行严肃处理。
(八)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强投保单及相关资料的填写审核工作,确保客户投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禁止销售人员代客户填写资料、代签名。
保险公司应按照《
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内控制度,保存客户身份证明和交易记录,商业银行银行应在销售时留存客户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