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申请条件中1至7款规定的相关证书的复印件或证明;
5.属“公办民营”类型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三)奖励、补助资金的拨付
市老龄委办公室审批后,将养老服务机构的申请资金汇总报市财政审核确认,市财政局将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营运补助直接拨付给养老服务机构,县(市)区财政局按同样的方式进行拨付。
四、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的支持与引导,将其作为解决“老有所养”的重要课题来抓,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局、民政局要建立公共财政激励机制。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一次性投资建设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给予安排;营运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市民政局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60%,各县(市)区承担40%的方式进行补助。同时,要进一步调整预算支出结构,把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资金列入本级年度部门预算,进一步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局、民政局
(三)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指导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落实和检查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入住率、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星级评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考评,并严格审批程序。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办公室
(四)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等6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8〕15号)文件精神,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予以核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