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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老龄办《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昆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158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培育一批以社会力量兴办、市场化运作为主,政策引导、政府扶持为辅的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策支持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民政、工商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兴办以及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属于政策支持范围。

  二、政策支持主要内容

  对民办和公办养老机构要一视同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财政对投资和床位实行以奖代补。通过两年努力,实现8000个以上床位,并力争“十二五”末,使民办养老机构占到新建养老机构总数的95%以上。

  (一)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规划、用地、立项、审批、税费减免,要认真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158号)精神和我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执行。

  (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政策

  1.投资建设奖励。在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不含土地),在其他县区投资规模不少于500万元的,市政府按其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以支持其改善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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