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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县(市)区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二)2009年4月全面实施在地统计。根据确定的统计调查单位,在认真总结投资、贸易、工业等专业在地统计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全面审核区域内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建筑业以及科技、劳动工资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名录,建立健全统计单位名录库、字典库,完善统计信息网络。加强区域内统计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新口径和原口径的差别,及时发现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完善、规范在地统计的工作。年内市统计局要协调县(市)区统计局做好2008年统计数据按在地统计口径的调整工作,随时反映、分析、公布各县(市)区的所属口径和在地口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计管理制度改革是与城市管理体制和财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重要工作,是统计调查方式和管理手段的重大变革,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市政府成立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在地统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实施在地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统计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与各县(市)区政府共同制定更加细致可行的工作细则,并指导县(市)区统计部门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做好与中央、省、市直属单位统计工作的核实、交接事宜。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及细则,组织好各专业的业务培训工作,搞好统计调查单位的对接和指导。各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核实和交接工作。各统计调查单位要认真履行统计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认真按在地统计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原承担政府统计任务的市直各部门,对相关的统计调查单位要列出清单,积极与市统计局衔接并做好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随着全市在地统计工作的逐步推行,适时改变工作方式,保证各项工作与在地统计相匹配、相适应。
  (三)完善统计工作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要求,增加县(市)区本级以及乡镇(街道)、村及社区统计力量,配备与在地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县(市)区及乡镇(街道)、村及社区都要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及相应的办公设备。要加大投入,将开展在地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认真做好统计业务的指导与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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