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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县(市)区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三、在地统计的对象和内容
  在地统计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单位,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经营方式如何,均由其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对其依法行使统计职能,即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统计管理体制。
  (一)在地统计的对象包括: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经市统计局确认,不宜按区域划分经营活动的单位除外)。(二)在地统计的内容主要是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具体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及住宿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及建筑业;劳动、科技、社会服务业;房地产业;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及其他全市性统计调查。
  由各级政府部门(系统)制定,经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批准的统计报表仍按原统计渠道报送,但在报上级部门的同时,要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四、在地统计调查对象的类型及报送办法
  根据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分类标准的要求,对在地统计调查对象的类型及报送办法划分如下:
  (一)法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以法人单位(含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下同)为起报单位,由法人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该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单独填报统计报表。
  (二)法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外,但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异地生产经营的法人单位,即登记注册与生产经营不在同一地点的法人单位,或在登记注册后变更了地点的法人单位,向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四)个体经营户按其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管理。
  (五)实施在地统计后,新成立的各类法人单位向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六)特定的重点单位和调查对象直接向市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综合统计报表。
  五、工作步骤
  (一)2009年3月底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市统计局要开展在地统计培训;分专业组成业务指导组;做好划转单位的清查核实、交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对不宜实行在地统计的单位制定具体、合理的统计数据分劈方法。各县(市)区要认真清查核实辖区内的统计调查单位,配备适应在地统计工作要求的人员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在此阶段,统计数据按原口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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