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日
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采取重大问题集体审议的方式,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现对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政府成立鞍山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采购办(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市招标中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采购中心(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人员组成。
二、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使用需求及初步建设方案,上报市政府。需要审核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采购和建设项目的规模及标准。
三、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货物和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审核意见送达市财政局及采购人,采购人向市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市采购办在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文件编制通知书送达采购文件编制单位,采购文件编制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编制后送达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采购文件编制单位汇总意见报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备案并下达采购计划;工程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意见送达市建委,市建委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最高限价后由市建委下达招标计划,代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经市招标中心初审通过后送达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送市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后执行。以上工作流程时间以各部门收文签字时间为准。其中,采购文件生效须经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招标文件生效须经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