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渐退制度。针对部分低保对象心存就业可能导致生活质量不升反降的担忧,实施低保就业渐退制度。对低保对象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的,采取保留低保待遇三个月不变的渐退方式终止低保待遇,以鼓励更多的低保对象通过就业来增强自救能力,实现彻底脱贫。
二、严格城市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的审核审批工作,加大动态管理力度
(一)严把低保入口关,做好城市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的审核审批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8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做好舆论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让贫困居民知晓低保相关待遇,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低保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低保政策,更好地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成立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民政、国资、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的鞍山市城市低保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各城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审批工作领导机构。对城区新增的特别是有劳动能力人员的低保审批工作,由各区民政局审核,报区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无异议后,提交市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工作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每月集中审批一次。
(二)做好提高低保标准后的动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本着应保尽保、准确施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动态管理。结合提高低保标准工作,对辖区内的低保对象开展一次全面复查。要详细调查核实困难家庭的收入情况,摸清因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离退休金标准、到期领取养老保险金、规范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所致收入变化的情况。要按照《办法》要求,对申请或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的收入确认工作,实行由低保申请人员收入认证部门(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县区经发局或经济局)与低保经办部门(各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进行联动的双线认定方式。同时,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认真开展自谋职业行业评估工作,对上述人员从事无固定收入或无法确定固定收入职业的,按照《辽宁省城镇贫困居民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操作规范(试行)》(辽民发〔2006〕5号)和《鞍山市城市贫困居民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鞍民发〔2009〕8号)的要求,评估其收入。通过准确掌握家庭收入情况,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准确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