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多层次培训。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针对全省公共机构的用能特点,大力开展分层次、多批次的专项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公共机构负责人、节能工作责任人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条例》相关内容,特别是掌握节能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节能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等重要内容。要建立节能专项培训的长效机制,既要开展普及性培训,又要针对节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公共机构推进节能工作的执行力,实现监督管理与自觉执行的良性互动,确保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基础管理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针对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章制度不健全、能耗底数不清、基础工作薄弱、监督约束不力等问题,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能耗调查,摸清能耗情况,完善相关制度。各公共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落实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的水、电、气、煤、油等能耗做全面的核查,评估分析总体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做好本单位节能基础工作。省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在2009年底前完成省级行政单位的能耗定额制定工作,在2010年底前完成省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耗定额制定工作。
各公共机构要重点推行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节水、电、气、煤、油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节能专项检查。
2.建立健全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3.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4.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工作相关制度。鼓励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5.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监督制度。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公共机构建设规模和标准,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开展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