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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
(皖政办秘〔2009〕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新体制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形成统一管理、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共同推进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

  省管局在省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费定额;受理公共机构报送的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提出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安排,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负责管理监督公共机构日常节能工作。

  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统计、技术监督、司法、法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二、增强公共机构依法节能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培训,增强公共机构依法节能意识,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1.深入学习《条例》。在全省公共机构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条例》活动,推动公共机构强化大局意识、表率意识,从有利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广泛宣传《条例》。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条例》;要将《条例》纳入普法宣传计划,省、市、县三级联动,分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各级公共机构要针对《条例》制定的意义、节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节能管理制度、具体节能措施等关键节点,展开重点宣传,扩大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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