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建设部门组织编制旧城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改造地块的用地条件。湖滨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或旧城改造实施主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地块的用地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建设部门负责旧城改造各层次规划的评审、审查和报批工作,并严格按照《
城乡规划法》要求,核发“一书两证”。
第九条 旧城改造原则上应成片实施,杜绝零星改造开发。改造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城市整体功能完善、城市景观和城市品位,在保证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绿化、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服务设施用地,合理规划居住用地。
第十条 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的套型面积控制比例。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开发的商品住房中,应建设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廉租房,配套建设的廉租房规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并作为规划设计条件附加于土地出让文件中,建成后由政府按约定条件收回。
第十二条 单位自管公房(含已售公有住房)因住房制度改革形成的房地产权属交叉、多元化,无法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行市场化模式改造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房屋安全管理机构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以下或已达到使用年限、不成套、设施不全等简陋旧房,经市政府批准后,可纳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改造建设。
由原产权单位改造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安置被拆迁居民后,优先解决本单位其他无房和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剩余住房,由市政府有偿收回作为保障性住房。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三条 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应纳入本市年度用地供应计划。同时,根据改造需要加大配套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的储备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