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建设管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三政〔2009〕9号)
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建设管理指导性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一日
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建设管理指导性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进一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整合空间资源,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本市旧城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所属区域,均纳入旧城改造范围。
第三条 旧城改造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成片开发与重点改造相结合,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相结合,鼓励和优先支持资本实力较强的开发企业成片成规模配套开发,逐步实现居住安全、功能齐全、管理有效、环境美化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 旧城改造拆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切实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旧城改造工作建立市、区两级领导机制,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市政府成立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园林、国资、商务、文化、教育、公安、消防、人防、供电、行政服务等有关单位和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国资、园林、房管等有关部门和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旧城改造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旧城改造的依据。
第七条 湖滨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据旧城改造规划,按照渐次推进的原则,编制本辖区的旧城改造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