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楚政发〔2006〕31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07〕28号)、《楚雄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楚政办通〔2007〕82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和深入推广丘北经验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2个文件的通知》(楚政办通〔2008〕81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发展农村公交事业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08〕18号)和《楚雄州2009年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情况。
(二)各级人民政府构建交通安全社会化防范体系,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
(三)解决交通安全管理中重大问题的专题会议情况和召开季度联席会议研究分析交通安全形势及采取预防事故对策措施的情况。
(四)公安派出所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能的工作情况。
(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以及对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倒查、问责、追究情况。
(六)阶段性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情况,特别是与上一年度同期相比的工作成绩情况。
(七)道路养护、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和整治等交通安全基础建设情况。
(八)客运单位的监督管理、客运线路的审批、客运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和非法客运的整治情况。
(九)推广丘北经验,发展农村公交事业、解决群众安全出行的情况。
(十)整治无牌无证车辆情况。
(十一)农村地区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及货运机动车违法载客和无牌无证摩托车专项整治的情况。
(十二)实施城市“文明畅通”工程情况。
(十三)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及目标控制情况。
三、考核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安委会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由上至下逐级进行考核奖惩。
(一)平时检查。由州安委会和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州公安局、州安监局、州交通局、州农业局、州交警支队、州建设局、州工商局、州农业局等部门,依据考评标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县市人民政府每年不少于2次自检自查,并将检查情况于当年5月25日和11月20日前上报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