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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建方案的通知

  医疗救护分队队长负责制定地震灾害现场医疗救护方案,根据市地震救援队的指令,具体负责指挥地震灾害现场遇险人员的先期医疗救护、灾区的防疫消毒工作和现场救援队员的医疗保障工作。平时负责组织本分队人员开展地震应急医疗救护专业技术训练。
  三、启动条件和程序
  (一)启动条件
  1.根据《三门峡市地震应急预案》(三政办〔2008〕25号印发)的规定,三门峡市地震救援队依据震情和灾情确定以下应急启动原则:
  (1)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里氏2.5-5.0级),原则上不启动;特殊情况除外。
  (2)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里氏5.0-6.0级),造成严重破坏和人员伤亡的,迅速启动市地震救援队。
  (3)发生重特大地震灾害事件(里氏6.0级以上),迅速启动市地震救援队。
  (4)发生非地震重大灾害,造成严重破坏和人员伤亡的,可派出市地震救援队。
  2.我市周边地区发生重特大地震灾害事件(里氏6.0级以上),地震灾区市级政府请求支援,可派出市地震救援队。
  3.其他地区发生特大地震灾害事件(里氏7.0级以上),省政府下达调用命令,或地震灾区市级政府请求支援,可派出市地震救援队。
  (二)启动程序
  1.市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造成建构筑物严重破坏和重大人员伤亡的,由市地震局提出派遣建议,同时抄送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市卫生局。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批准,迅速启动市地震救援队。市地震局通知各救援分队在指定地点集结后,下达出发指令。需要特别运输方式(空运、铁路)时,由市政府或三门峡军分区协调安排,在最短时间内将市地震救援队运到地震灾区,并由灾区政府协助调拨必要的地面交通工具及生活保障条件。市地震救援队实施现场紧急救援时,接受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
  2.市内发生重特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市地震局立即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请求启动市地震救援队。经批准后迅即组织集结实施救援行动。
  3.市内发生非地震重大灾害,造成建(构)筑物严重破坏和人员伤亡的,由灾害地政府申请,或市政府命令,经市政府市长批准,可派出市地震救援队,市政府统一指挥。
  4.我市周边地区发生重特大地震灾害事件,根据地震灾区政府请求,经市政府市长批准,可调遣市地震救援队。在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紧急救援行动。
  5.其他地区发生特大地震灾害事件,当省政府下达调用命令、或灾区政府请求支援时,由市政府市长批准,派遣市地震救援队,实施地震紧急救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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