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驻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驻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2009〕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州金融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对原考核奖励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楚雄州驻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楚雄州驻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试行办法

  为调动和鼓励楚雄州内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形成金融机构与地方经济建设共同繁荣的“双赢”局面,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在我州境内设立的各金融机构:包括人民银行、银监局、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其他商业(合作)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二条 考核的内容为各金融机构一年内对全州各行业(含非公经济、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的信贷资金投入,包括短期、中期、长期贷款,信托类贷款和其他类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间同业往来拆出和投向州外的信贷资金以及州内的两烟贷款。

  第三条 考核的量化指标为:

  (一)贷款增量:指州内金融机构当年为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投入的信贷资金减去上年同口径投入的信贷资金后的净增加额。

  贷款增量=本年年末贷款余额-上年年末贷款余额

  (二)中长期贷款增量:中长期贷款增量=本年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中长期贷款年末余额-上年同口径中长期贷款年末余额。

  第四条 每年年终由州财政局牵头,会同楚雄银监分局按照考核办法对州级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考核。考核完成并测算出奖励方案后,由州人民政府确定进行表彰奖励。奖励资金由州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支出。

  第五条 考核指标以“贷款增量”和“中长期贷款增量”为主,其他单项贷款增量为辅。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