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的通知
(楚政通〔2009〕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的意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6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八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十届人大三次会议15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的意见
(2009年2月27日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听取了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十届人大三次会议15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经审议,同意这个报告。
为继续办理好15号议案,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州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失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认真做好失地农民安置和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采取措施,努力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要进一步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引导,使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要制定和完善保障失地农民就业的优惠政策;要建立健全城乡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帮助有就业愿望的失地农民实现就业;要积极支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要积极协调用地单位提供就业岗位,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要加大培训资金的投入,加强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三、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要加强对土地收益金、征地调节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要对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继续落实好农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对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方面的研究,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互助医疗合作制度。要尽快出台《楚雄彝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促进和规范失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