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推广工作;
(四)协助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五)采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基础信息;
(六)协助就业管理机构对人力资源进行调查摸底以及就业培训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援助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联络监督监察员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具体的业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联络监督监察员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聘用。
劳动保障联络监督监察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方能上岗。
劳动保障联络监督监察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及社会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日常巡查、投诉举报专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守法档案,按照诚信守法等级,分类实施监管。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执行监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及其他有关组织,有权对用人单位、跨地区就业人员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