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机关负责对用人单位的暂住人口实施管理并依法打击非法拘禁、强迫劳动者劳动、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一次新增注册登记和注销的用人单位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等知识的培训。

  建设部门应当每个季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一次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

  财政部门应当逐年增加对人力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正常经费和专项检查工作经费的拨付。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护培训工作。

  工会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维权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共同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机构,改善工作条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网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用人单位聘请劳动保障联络监督监察员。监察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用工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报告,并协助对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履行与乡镇劳动保障所相同的职责,并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劳动保障联络监督监察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城乡各类求职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代理服务。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及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劳动用工等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督监察。

第二章 劳动就业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招工简章并报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通过发布招工信息、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参加人力资源交流洽谈活动等合法途径进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