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6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5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求职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等活动的用工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者,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择业求职的个人或者成建制单位的就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用人单位、中介组织和劳动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州、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安监、建设、财政、教育、民政、卫生、工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人力资源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