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寄存在骨灰堂或者在骨灰公墓安葬,也可以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撒葬、树葬等形式安葬。
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
第二十条 在火葬区内按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埋葬地或者公墓内埋葬。
火葬区范围以外死亡公民的遗体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葬入公益性公墓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埋葬地内,不得乱埋乱葬。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立骨灰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建立的骨灰经营性公墓,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公墓经营许可证》。建墓单位凭《公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公墓内建活人墓,但是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禁止在公墓内建家族墓、宗族墓以及扩大墓穴占地面积。
第二十四条 骨灰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租用费、护墓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当地群众消费水平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墓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管理单位和墓穴使用者只有使用权。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
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周期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