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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9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5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及改造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规划,并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经费投入。

  第四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而有步骤地实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理丧事的原则,在全州10县市逐步推行火葬。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公安、监察、工商、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司法、建设、林业、环保、卫生、交通、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将其纳入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条件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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