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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已建的电力线路杆塔,因国家和省另行规划和建设替代线路的,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原有电力线路杆塔。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或者标记;

  (二)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三)其他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之外的地区,各电压等级导线的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的距离为:

电压等级

导线的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的距离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电压等级导线的边线在计算最大风偏情况下,距离建筑物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距离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

10千伏绝缘导线

0.75米

10千伏裸导线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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