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实施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范围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迅速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并迅速动员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职责分工:
(一)市经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煤矿、民爆器材、冶金、有色、机械制造、石化行业的安全生产治理。
(二)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及煤矿的综合监管治理。
(三)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安全治理。
(四)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的安全治理。
(五)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和道路设施、水上设施安全生产治理。
(六)市建规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
(七)市水利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水利设施的安全生产治理。
(八)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学校的安全治理 。
(九)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渔业企业、渔港的安全生产治理。
(十)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治理。
(十一)市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安全治理。
(十二)柳州海事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治理。
(十三)市农机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机行业的安全治理。
(十四)来宾供电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
(十五)中石化来宾分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治理。
(十六)中石油来宾分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治理。
(十七)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列入206亿元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治理。
(十八)石油天然气开采、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通讯等行业(领域)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行业也要按职责分工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制订的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于5月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单位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负责制,采取有效措施,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每个基层单位,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并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安全生产治理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统筹兼顾、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把这次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结合起来,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和舆论曝光督促解决;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结合起来,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监管监察等工作结合起来,采取经济、法律、教育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等综合手段,统筹兼顾,务求实效。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突出煤矿等高危行业和领域重点企业,以及近年来事故多发的企业和单位,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做到既要突出“十一”、中国-东盟博览会和全国、全区、全市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特殊时段和高温雷雨季节、生产经营旺季等重点时段,以及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关键装备和关键岗位,也要注意日常检查,兼顾其他作业场所和岗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面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努力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着力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对每个企业安全状况摸清底数,按照A、B、C、D四个等级进行安全评估,分类指导,分类监督管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高企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五)强化跟踪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分别于6月、9月、11月,组织由分管领导牵头的督查组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逐月统计上报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等,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完成隐患排查治理时段性工作后,分别于6月20日、9月20日、11月30日前将本地、本行业和领域治理行动工作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六)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传媒以及“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及时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隐患和问题,加强隐患治理,杜绝“三违”现象;要发挥安全专家在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质量和水平;要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治理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良好监督氛围。同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务必做到有报必接、接报必查、查报必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