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来政办发〔2009〕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为全面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努力建设本质型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国庆60周年和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安全稳定,确保我市全面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控制指标,确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06亿元项目建设成为“安全工程”,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 “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丁 雁 市政府市长助理
副组长:韦宝全 市政府副秘书长
韦祖乾 市监察局局长
江振文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发改委、经委、教育局、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监察局、劳动局、国土资源局、建规委、市政管理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国资委、应急办、环保局、广电局、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供销社、气象局、地震局、柳州海事局、桂中公路局、来宾供电局、中石化来宾分公司、来宾电视台、来宾日报社等单位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执法行动工作组、治理行动工作组、宣传教育行动工作组、督促检查工作组和综合协调工作组。
(一)执法行动工作组。组长:蒙丽(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市经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建规委、市政管理局、交通局、水利局、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工商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柳州海事局、桂中公路局、来宾供电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执法行动工作。
(二)治理行动工作组。组长:韦骏(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市经委、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建规委、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工商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桂中公路局、柳州海事局、来宾供电局,中石化来宾石油分公司、中国电信来宾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来宾分公司、中国联通来宾分公司。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治理行动工作。
(三)宣传教育行动工作组。组长:杨荣誉(市文明办主任);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教育行动工作。
(四)督促检查工作组。组长:苏彩勤(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检查“三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五)综合协调工作组。组长:潘庆安(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纪检组长);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三项行动”的日常事务工作。
三、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全市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全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特别是列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06亿元的项目;
2.列入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村委会五级年度重点监督整治的隐患单位和2008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3.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4.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受自然灾害影响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8.近三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三项行动”的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非法违法活动状况,突出对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和消防重点场所开展执法行动。重点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施工的;
(2)未经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或吊销安全许可证后继续从事矿山开采(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
(4)未经许可私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和违规排放或擅自加高的尾矿库;
(5)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建设或使用的;存在重大火灾危险的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
(6)煤矿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道路运输和水上运输超速、超载、超员和超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