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凡场所使用材料、制品无阻燃标识,不能证明其燃烧性能等级的,应进行抽样送检。检验不合格的,依法限期拆除。
11.凡场所外装修使用易燃材料,具有火灾危险的,依法限期拆除。
七、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2月24日开始,至2009年4月24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1.全面部署(2月24日至2月28日)。各县(市、区)要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要组织本地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召开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专项整治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营造专项整治社会氛围。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将存在突出问题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2.自查整改(2月28日至3月10日)。各公众聚集场所要逐条对照方案内容,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张贴《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并在疏散通道的显著位置和消费场所设立“三提示”宣传标牌和专栏。自查期间,要对发现问题进行归纳汇总,安排专人、专款进行整改。期间,要委托具备资质的设施检测机构,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直至张贴《检测合格证》。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向有关部门呈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整改报告表》。
3.排查整治(3月1日至4月10日)。市、县两级安监、公安、消防、文化、工商、旅游、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职能,对本地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澄清公众聚集场所底数,并全部登记建档。在此基础上,公安、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场所,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均要如实记录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4.检查验收(4月10日至24日)。市政府成立检查工作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实地抽查属于整治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对检查验收中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地方,将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专项整治结束后,市政府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措施不落实、整治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