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安全疏散设施及管理情况。场所疏散总宽度、每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宽度、最远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要求;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数量、照度等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现象;缓降器等逃生器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5.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双人值班、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较大型公共娱乐场所是否明确了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至少10人的专职消防、保安队伍;“三会一标”(会查改火灾隐患,会处置初级火灾,会引导疏散人员和实行消防标示化管理)建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疏散通道的显著位置和消费场所设立“三提示”(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安全疏散,提示使用设施器材)宣传标牌和专栏。
6.技术防范措施应用情况。是否安装火警灯光显示装置;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是否按照公安部《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的要求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装置;需要实施出入控制的安全出口是否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是否联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心。
六、整治措施
1.凡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的,依法予以关闭,并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行政拘留,文化、工商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
2.凡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依法对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3.凡自动消防设施损坏、关闭或无法正常运行,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4.凡营业期间违法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5.凡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6.凡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居民楼、图书馆和危险化学品仓库毗邻建筑内以及建筑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的,依法责令停业、限期搬迁。
7.凡公共娱乐场所消费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依法予以清理,并责令停业整顿。
8.凡公共娱乐场所有人员擅自留宿的,依法予以清理,并严肃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9.凡公共娱乐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橡塑泡沫塑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依法责令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其他公众聚集场所,采用上述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