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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对所属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行业协会的收支状况、资产使用管理状况要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三)规范行业协会的收费行为。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末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各种评比、表彰、达标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表彰、达标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研讨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按照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制度。对行业协会经政府授权或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以及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五)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行业协会按规定收取的会费,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行业协会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行业协会组织重大社会公益活动,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六)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规定担负起对行业协会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党组织建设的管理工作。同时,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
  (七)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行业协会应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0〕10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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