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9〕5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国家要求完成我省2008年第四季度中央新增项目建设任务,进一步组织实施好2009年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和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我省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任务。自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下达以来,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克服大部分地区冬季不具备施工条件或施工条件艰苦等困难,集中力量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推动了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但从近期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的情况看,还存在个别项目因受季节制约尚未完成计划要求的实物工作量,个别地区未按项目建设要求落实地方政府承诺的配套资金、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工程质量监管薄弱等问题。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在检查中,对各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已提出了整改意见。对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进行整改,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一是各地区及项目主管部门要抓住当前气候转暖的有利时机,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力争早日建成并发挥效益。对个别尚未完成计划要求的实物工作量的项目,相关地区和责任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制约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已确定的目标责任要求,明确工程实物量完成的时限,分阶段倒排工期,集中力量抓工期、抢进度,确保按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完成实物工作量。
二是省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及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地区要尽快落实地方政府承诺的配套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全额落实到位。对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凡因擅自调整建设规模而导致的资金缺口,按照“谁调整、谁负责”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