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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1月16日通过,2009年3月31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12日

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2009年1月16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护地下管线设施,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但海域的地下管线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工业、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市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水务、交通、公安、国土、公路、人防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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