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扶持大型农资龙头企业开展连锁经营,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和专业协会开展农药咨询和使用技术服务,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第三章 农药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严格遵守《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防治对象、施药适期、剂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正确施用农药,搞好个人防护,防止发生生产性中毒事故。
不得在水库、湖泊、河流、渠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地等区域内倾倒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随意丢弃药瓶、药袋等农药产品废弃物。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内不得采收农产品。
第十六条 使用农药应当优先选用生物源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并按规定的用药量、次数、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
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地块,应当及时设立警告标志。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做好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筛选推荐工作,并加强对新农药、新技术的示范推广。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区绿地、公园等人群活动场所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治园林植物、花卉、草坪的病、虫、草、鼠害等应尽量选用低毒或生物农药。
第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 年。禁止伪造农药使用记录。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室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药残留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加强用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下列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及含有禁用农药的复配制剂: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第二十一条 在蔬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下列14种高毒农药及含有这些农药的复配制剂: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等。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