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烟台市农药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江汀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烟台市农药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经营使用监督管理,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质监、公安、安监、卫生、环保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农药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第二章 农药经营管理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可以申请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农药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