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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2009年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


  (四)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民主评议,“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做到对象公开、标准公开、资金公开,确保危房改造工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救助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救助范围和对象

  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的范围是:全省农牧区除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以外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住房困难群众。主要对象是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困难群体中的住房困难户,从住房最困难的特困户着手,逐步推进。

  住房困难户是指目前没有属于自己的固定住房,借住在他人房屋中的困难家庭以及居住在主体结构地基下陷、墙体裂缝、椽梁腐朽、濒临倒塌和受地质灾害影响威胁生命安全的住房家庭。

  2009年,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以西宁、海东东部农业区为主,同时对其他地区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住房困难群众相应做出安排。
  (二)目标任务2009年全省完成1.5万户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任务。

  三、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

  根据我省农村实际情况和群众生活习俗,危房改造原则上以砖木或砖混结构、三间主房为主,建筑面积以45-60平方米为宜,具体由各地根据群众的习俗、经济状况和意愿确定。

  (二)补助标准

  省、州(地、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对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省政府对每户平均补助16万元,州(地、市)、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补助标准的20%予以配套,即每户配套补助资金032万元。鼓励地方政府从实际出发,适当增加补助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根据本级财力状况,统筹调剂安排使用补助资金,针对不同对象的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倾斜和支持。

  四、资金来源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补助资金和群众自筹部分等组成。其中,政府补助资金包括:省政府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和州(地、市)、县(市、区)政府配套资金。各地要将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和残疾人住房补助资金、灾后重建资金、扶贫建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保障措施和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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