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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南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黑龙江南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4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4月9日

  黑龙江南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南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嫩江源头及松花江流域水系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区属于寒温带森林湿地生态系统类型,位于东经125°07''55″-125°50''05″,北纬51°05''07″-51°39''24″范围内,具体界限和面积以国家批准的文件为准。

  第三条 从事与保护区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大兴安岭林业主管部门为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黑龙江南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保护区管理工作。管理局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保护、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保护辖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组织保护区资源调查、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负责森林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五)开展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科学普及示范基地;

  (六)组织或者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监督管理在保护区开展的参观、旅游等活动;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各类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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