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十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创造知识产权。政府科技计划对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增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代理费、申请费、日常维持费和专利转化费给予补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市场提供信息服务。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与应用。对于能够形成重要技术标准的技术项目,要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强化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对知识产权成果完成单位的集体或个人视成果的转化效益给予奖励,依法保护非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建立专门委员会,对重要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技术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调查,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和危害国家安全。
五、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继续实施我省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学科带头人工程,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在特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究、特色公益研究等若干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领域,着力培养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的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新的优秀创新人才群体和创新团队。建立学科建设基金,选拔和引进一批重点学科的高层次人才,对博士后工作(流动)站、大学博士、硕士点择优支持。支持依托重大科研和建设项目培养创新人才。在科技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估中,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的指标。
(十四)改革分配和激励机制,吸引科技人才。继续完善科技奖励制度,重奖在科技创新创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技术创新项目完成后,在该项目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3年可提取5%-8%,后3年可提取3%-4%回报该项目主要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主营业务领域的技术项目,在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3年可提取10%-15%,后3年可提取5%-8%回报主要完成人。
(十五)鼓励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农村牧区实用技术服务,继续推行科技特派员技术服务模式,加强队伍建设,科技人员可以技术、资金在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中入股,开展技术承包。政府在科技项目、资金、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多方面予以支持,推动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远程教育资源,提高广大农牧民采用实用、先进农业技术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