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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青海省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享受国家和省上的相关优惠政策。其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从事科技服务为主的科技服务机构,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金融支持

  (九)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重大科技研究开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引进技术吸收消化项目、高新技术出口项目和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支持技术创新与成果产业化。

  (十)进一步建立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稳定的银企关系,对创新活力强的给予重点支持。设立企业征信机构,为银行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各级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采取多种担保方式,解决中小企业担保抵押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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