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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青海省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青海省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09〕6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科技厅《青海省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青海省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
(省科技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更好地实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方针,全面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增加科技投入

  (一)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增加科技投入。创新投入机制,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鼓励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建立风险投资机构,设立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促进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规范发展,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重大科技项目或属于特色产业发展范围的初创科技企业。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科技型和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额比重达到5%以上,已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达到3%以上,其他企业达到1%以上。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率。在全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建立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提升企业自身发展能力。

  (三)各级政府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省级财政视每年财力情况,逐步增加科技投入,并逐年给予增长,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到2010年,省级财政科技拨款占省级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1.5%。各州(地、市)、县(区)政府从2009年起,已列入预算的要体现增幅要求;未列入预算的,要列入预算并逐年增长。在“十一五”末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5%,使科技投入水平与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支撑的需要相适应。

  二、税收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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