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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1.权属认定房屋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安排60平方米的宅基地;
  2.权属认定房屋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可申请安排不超过80平方米的宅基地。
  申请并获批准安排回建宅基地的被拆迁户,须按回建用地成本缴纳有关费用。
  (四)对于持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件但无土地权属证件的,按房屋权属证件上的占地面积计算。
  (五)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被拆迁户,土地权属证件面积大于按上述规定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积的,可对超出部分的土地按北海市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均价)进行补偿。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被征收土地所在片区基准地价×(原权属证件土地面积-回建宅基地面积)。
  (六)回建宅基地成本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征收土地成本、回建小区配套建设等费用进行核算,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三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户家庭户口簿记载的常住户口人数确定。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在本集体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定居人员);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在校学生;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安置人口计算截至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止。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人口计算截止日为协议签订生效日;市人民政府已就具体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制定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核定安置人口。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户家庭常住人口中已结婚登记并分立户口簿的,可申请分户安排回建宅基地;未结婚登记但分立户口簿的,与家庭内部其他成员视为一户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安排回建宅基地:
  (一)夫妻双方分户申请的;
  (二)城市居民在农村非法购买土地或在集体土地上非法建房的;
  (三)户口不在本村(拆迁地),且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
  (四)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认定手续的;
  (五)在本市已享受过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
  (六)被拆迁户有其他宅基地(含继承、分户、一户多宅等),已超过规定面积的。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办理被拆迁户回建宅基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拆迁户自行办理房屋报建手续,房屋建设所需的建筑施工图纸等资料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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