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支持小城镇加快发展。支持示范镇修整道路建设、村容村貌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和省际边界地区节点村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完善小城镇载体功能。
30、支持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分年分批支持农村牧区村组党员活动基地建设。同时,保障县级政法系统经费需要,支持基层政法系统装备建设。
31、支持县乡基层政权建设。研究和制定县乡基层政权、职工周转房建设规划,加快项目建设步伐,尽快提升乡镇政府的整体服务功能,切实改善干部职工周转房生活条件。
32、支持落实和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村干部报酬动态增长机制。通过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和党费补助等途径,形成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村干部最低报酬水平和养老保险、党员干部培训资金保障机制,保证村级运转基本支出需求,进一步激发广大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农村牧区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33、支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抓好农村牧区综合改革试点成果的巩固、提高和扩大工作,适时推开青南三州试点工作。鼓励和督促全省各地有效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确保在2010年前完成我省“普九”债务化解任务。继续支持乡镇机构改革,加大农村牧区公益性事业经费投入。支持深化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配合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失地农牧民的合理补偿、就业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机制。
(五)落实财政惠农政策,支持农村牧区人力资源开发,不断拓展农民增收渠道。
34、完善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提高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标准,将油菜纳入良种补贴,扩大补贴范围;全面落实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积极推行和完善县级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确保支农惠农资金发放到农民手中。
35、支持发展农村牧区劳务经济。整合培训资源,创新培训形式,加大支持转移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劳动者素质和自主创业能力,促进劳务经济发展。
36、支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工作。增加省级扶贫开发投入,进一步完善扶贫开发机制,继续实施整村推进项目,增强自我发展和农牧民增收致富能力。
(六)深化财政改革,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县乡财政良性运行机制。
37、深化县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全面推进“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模式,乡镇财政收支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级对乡镇比照县直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取消乡镇财政所在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级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各乡镇金融机构统一开设乡镇财政收支结算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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