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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8、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认真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03〕3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2006〕66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园区企业发展。省财政通过专项前期费用补助、无偿投入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性中心市场建设。

  9、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机构改革和网点建设,逐步建立起农村资金回流农村的机制,努力扩大存款规模。省财政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额返还给省农信社联合社,用于建立农村牧区信用社风险补偿基金。同时,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有条件的县设立分支机构,扩大县域金融服务业务。

  (二)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努力实现高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10、支持生态保护与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生态立省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保护生态就是保护生产力、建设生态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抓住国家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机遇,积极支持推进三江源生态保护综合实验区建设。按照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工程治理与自然修复相结合,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建设力度。加快三江源地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实施进度,加大退牧还草实施力度,加强黑土滩治理和草原鼠虫草害及火灾防治,创新草原管护机制,科学实施人工增雨。启动实施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程,加大退化草原、沙化土地治理及退牧还草力度,切实保护好青海湖水源地林草植被,增加入湖河流径流量。加大海西柴达木地区现有荒漠植被保护力度,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开展沙化土地治理和湿地保护工作,加强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中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推进祁连山生态保护和建设,加强沙化土地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切实保护好黑河、石羊河、大通河、湟水河、疏勒河等河流水源地林草植被。加大东部黄土丘陵水土流失地区水利和基本农田建设工程,确保农牧业持续稳产、高产。

  11、支持引导全社会参与生态治理与保护。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湟水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加强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退牧还草和重点公益林管护等工程建设。设立节能奖励资金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和消费模式,推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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