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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完善财政政策,优化激励约束机制,为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财政环境。

  1、继续实施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财政体制改革政策。进一步探索推进全省主体税种分享改革,重点加快推进州(地、市)级参与分成收入逐步向县级下移。

  2、不断扩大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改革内涵。适时制定出台省财政加强州(地、市)县财政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级政府的主要事权和支出责任,指导和审查州(地、市)县财政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省对下转移支付、两级结算、重大专项资金直接测算到县、拨付到县工作。建立和实施县级财力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履行公共财政职能的财力保障能力。

  3、逐步加大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建立起省对下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切实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建立明确规范的支出标准,加快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和支持州(地、市)级用自有财力增加对所属县的转移支付补助。

  4、支持扩大招商引资。省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对引进外资和外贸出口成效突出的地方和企业进行奖励,在安排其他相关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

  5、支持县就业再就业工作。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延长政策执行的时限,提高有关项目的补助标准。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大中学生创业资助、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6、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省财政与地方按一定比例配套的原则支持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平台,委托以服务地方中小企业为主的地方性金融机构进行管理,支持县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7、支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认真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扶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2008〕76号)文件精神。省财政预算安排扶持企业发展的项目资金,继续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改贴息、品牌建设、服务业发展、调整结构、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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