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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7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省财政厅  二○○九年四月)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培育和壮大市场经济主体,现就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为前提,以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认真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加大省对县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财政分配机制,激发县域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促进全省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类指导。省财政结合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在资金支持上根据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县的区位、自然和资源禀赋优势,准确定位,不断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二)坚持市场导向。按照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创新制度、机制和体制,创造公平竞争的财税发展环境。

  (三)坚持改革创新。立足改革创新,妥善处理省、州(地、市)、县三级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从政策和财力上进一步加大省对县的支持力度,增强县域发展的内在活力和动力。

  (四)坚持激励约束。将省财政对县的转移支付资金、专项拨款,以及重点支出项目与县的财政努力程度和工作绩效挂钩,实行以奖代补,发挥财政分配机制的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县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三、具体措施

  各级财政在综合运用财政政策、财政资金、财政服务等手段上,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对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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