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推荐医药价格评审专家的通知
(冀价管〔2009〕4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医药价格专家评审办法(试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决定建立河北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库。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和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按照要求做好专家推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专家的范围
省内从事临床医学、药学、药品生产经营、药品检验以及药物经济、医保、财务、价格等领域的专业人士。
二、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业时间长,熟悉国内外本领域的情况,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并有一定的影响。
(三)熟悉药品、医疗服务法律法规。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能按照要求承担和完成医药价格评审工作,按时参加医药价格评审会议。
三、医药价格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对被评审药品和医疗服务的质量、临床疗效、治疗费用等合理性做出评价;
(二)对政府制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进行综合评价,评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及时反映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对改进和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推荐方式
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和各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条件直接推荐本地区、本系统的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具体推荐名额见附表一,由专家本人如实填写附表二“河北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推荐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可在《河北医药价格信息网》上价格政策一栏中下载,网址:www.hebyyjg.gov.cn)。各设区推荐的专家由设区市物价局汇总后,统一将推荐表寄至河北省物价局价格二处(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142号,邮编:050051),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推荐表直接报至省物价局价格二处。推荐表请于2009年6月10日前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