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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康复工作的领导,建立伤员医疗康复数据库,配备医疗康复场所、设备和技术人员。
  (二)各级残联组织要加强对社会康复工作的领导,健全地震伤员康复场所,充实设备设施与技术力量,完善所有需要康复的地震伤员信息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经费,保障康复工作顺利开展;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地震伤员后续医疗和康复资金结算工作,减轻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垫资负担。地震伤员后续医疗和康复费用结算顺序为:参加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地震伤员,应首先通过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医疗康复费用,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以及未参加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的地震伤员发生的后续医疗康复费用,可优先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或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年度终了,市上根据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地震伤员后续医疗和康复费用结算情况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四)各级民政部门全额资助低保家庭中的地震伤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做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已参加以上保险,但医疗费用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困难地震伤员的一次性临时救助工作;要做好对孤老、孤残、孤儿地震伤员的安置以及救助工作。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地震伤员的后续医疗及工伤康复相关费用报销工作,报销相关费用时应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做好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相关规定的困难人员住院补助工作,简化报销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做好伤员康复后的就业援助工作。
  (六)市红十字会牵头、市慈善会参与,积极争取社会捐赠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地震伤员康复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确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有序、有效进行。建立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市地震伤员康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负责协调全市地震伤员康复工作。各区(市)县也应建立相应的地震伤员康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集中收治原则。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地震轻微伤员需进行康复训练的,由属地康复机构或康复站负责集中收治,同时采取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康复工作。对需住院医疗康复的地震伤员按照逐级会诊、逐级转诊的原则,由市、区(市)县、乡镇、村级医疗康复机构实施康复治疗。
  (三)加强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充分发挥市地震伤员康复专家组的作用,加强地震伤员康复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有关工作。按照《地震伤员康复指导规范》的要求和省卫生厅举办的“灾区医疗康复技术培训班”的培训内容,组织有关医务人员开展地震伤员医疗康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卫生、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等要密切配合,做好地震伤员出院后的康复治疗和技术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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