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9〕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伤员康复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37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工作,促进伤员尽快康复并重返社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内容
(一)强化医疗康复服务。继续完善市、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医疗和社会康复网络体系。市地震伤员康复分中心(市第二人民医院)要进一步发挥全市地震伤员后续医疗、康复诊疗及技术指导等方面的作用。区(市)县康复站负责当地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工作并指导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及乡镇医疗机构做好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承担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工作的医疗机构要成立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开展后续治疗和医疗康复工作,不得因费用等原因拒收、拒治需要入院治疗或实施医疗康复的伤员,不得强行要求未达到康复标准的地震伤员出院;要建立完善的地震伤员后续治疗和医疗康复档案,掌握并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每一名地震伤员的基本信息;针对完成医疗康复后转入残联康复机构进行一般功能康复的地震伤员,要做好与残联康复机构的衔接并移交好相关信息资料,如残联康复机构要求提供医疗技术援助的应给予技术支援。各区(市)县卫生局和残联、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分别将医疗康复人员数据及地震疑似致残社会康复人员数据汇总,报送市卫生局和市残联。
(二)强化社会康复服务。各级残联要加强对社会康复工作的领导,健全地震伤员康复场所,充实设备设施与技术力量,完善所有需要康复的地震伤员信息库。承担地震伤员社会康复工作的机构要全面实施好康复工作,对困难伤员,要组织人员到农村、社区和居民安置点,进家入户开展康复工作。
(三)强化心理康复服务。建立并完善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灾后心理卫生工作网络,组建专业队伍,开展心理卫生门诊服务,建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市第四人民医院负责全市灾后心理卫生服务的组织和技术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全市及外援心理干预专家的作用,开展灾后心理卫生知识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灾后心理干预服务水平。以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干预和督导,为干预对象建档建卡,确保灾后心理卫生重建工作扎实推进。
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