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邮政普遍服务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9〕25号 2009年5月8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全市邮政网点、邮政配套设施建设,解决群众邮政业务办理难、收信难问题,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用邮需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通信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乡统筹进一步提高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37号)以及省邮政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城镇住宅楼房邮政信报箱建设工作的通知》(川邮管〔2008〕7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邮政普遍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邮政服务网点纳入社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在新建社区服务中心时,各区(市)县政府和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民政局等部门要将邮政服务网点作为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社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一并规划建设,并确保每个网点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对已建成或在建未规划邮政服务网点的社区服务中心,各区(市)县政府要采取措施,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现有设施,落实场地办理邮政业务。如社区服务中心因场地设施受限,无法单独配置邮政网点,经所在区(市)县邮政部门核实后,可不单独配置邮政网点,但应在社区服务功能中增加邮政服务内容。
邮政服务网点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函件、包裹、特快专递的收寄和报刊收订、零售等服务;经营方式可采取邮政部门自办或委托社区代办等形式,采取社区代办形式的,人员由社区在就业困难群众中招聘使用,邮政部门负责业务培训并按规定支付相应报酬。
二、加强城市邮政信报箱建设和管理
(一)各区(市)县政府和市建委等部门要加强邮政信报箱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原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规范》(YDJ/T2009-93、YZ/TO061-2001)标准,将邮政信报箱作为住宅楼房必备配套设施,纳入新建住宅楼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范畴,对没有信报箱设计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住宅楼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邮政信报箱作为竣工验收内容一并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及时通知当地邮政部门办理登记,由邮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安排投递。
(二)对已投入使用但未安装信报箱的住宅楼房,由楼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补建,市、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做好督促指导工作。邮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及时提供未安装信报箱的住宅楼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