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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2009-2011年)》和《成都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参与,建立成都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并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该项工作的联络员。
  各区(市)县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精神卫生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开展精神疾病普查,负责精神疾病患者建档立卡工作,开展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对精神卫生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2.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优抚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
  3.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减轻患者的费用负担,并逐步提高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定额拨付标准。
  4.残联组织负责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线索调查,协助组织患者就诊,建立社区康复站、工疗站(社区精神康复日间照料站)、庇护工场等,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的后期康复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工作,解决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
  5.公安部门负责对具有肇事肇祸行为和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强制治疗和保护性治疗。
  6.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精神卫生工作经费,保障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持续发展。
  7.教育部门要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8.司法部门负责做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以及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与康复工作。
  (三)技术保障。成立成都市精神卫生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工作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并拟定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精神卫生个案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精神疾病患者随访和质量控制工作。
  (四)经费保障。
  1.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投入,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的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经费纳入城乡公共卫生经费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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