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9〕13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11日
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行力与工作效能,保障全市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监督等职权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 问责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全面履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对其问责。
(一)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