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批准。有关程序和申报材料的要求仍按《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执行。
(三)关于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请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要求进行。
三、加强对一般建设项目的监管执法,确保《办法》贯彻实施
根据《办法》规定,一般建设项目(指《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不实行事先的行政许可,实行事后的监督管理。同时,《办法》规定了一般建设项目中的依法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为此,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执法检查的方式为,检查一般建设项目的在建设项目设计时是否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否出具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四、切实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一方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投资主管部门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掌握本地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情况,强化基础工作;另一方面,建立工作机制,监督、指导和协调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努力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确保《办法》认真贯彻执行。